7月1日大限將至,《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能給我們帶來什么變化?
4月5日,汽車流通領域發生了一件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
商務部部長鐘山簽署2017年第1號令,發布《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將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2005年發布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
新《辦法》主要針對市場渠道品牌做出了多項的改革,而輿論的呼聲也更偏向于支持,但我們回過頭來仔細想想,或許新《辦法》在仍不是十分的完美!
打破了品牌授權銷售單一體制?
新《辦法》主要的改革要點就在于打破品牌授權銷售單一制!它在一定程度上,的確可以打破現今市場部分4S店強行或變相加價的行為。在現今制度下,廠家將銷量KPI都抓的很牢,還對熱門車型以及冷門車型進行捆綁式銷售,而單車銷售的利潤又并不高!同時,部分銷量不是那么理想的品牌更會出現大量庫存堆積,導致4S店資金斷裂的情況。這無疑在變著法的逼4S店另辟途徑的“自力更生”,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遭殃的也還是消費者!
而新《辦法》實施以后,銷售汽車不再以獲得品牌授權為前提,實行授權銷售與非授權銷售并行,以達到推進多樣化銷售模式,以達到促進市場競爭、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激發市場活力的目標。而各家4S店看似更加的自由,可隨意販售其他品牌的車型,不受約束!
可我們要想想4S店的立足之本是什么?品牌背書以及廠家保修!腹黑一點說,就算國家打破品牌授權銷售單一體制,但你覺得哪個品牌愿意在它自家旗下的4S店內銷售別的產品,所以品牌肯定會在內部暗地里阻止這樣的事發生。而退一萬步說,就是某些品牌宰相肚里能撐船,讓多品牌銷售政策落地??刹煌放浦g的保修保養機制是不一樣的,那日后的維修保養認責是不是就成為了另外一個更大的問題呢?同時,在現有機制下,4S店的大部分利潤已經不能靠純粹的銷售行為來獲取,而沒有了品牌在背后的資金以及技術上的支持,4S店或者經銷商在利潤方面能否得到保障呢?這也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
那如何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新《辦法》的第二章十四條明確規定,“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 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這讓廣大的消費者在日后的遇到不公平對待時,能在法律層面上有一個強有力的保障。
1.異地購車一線城市的購車優惠幅度會比其他地方的優惠幅度要大,可受戶籍或居住地的影響,許多人都只能“舍近求遠”的跑更遠的路,買更貴的車!新《辦法》出臺以后就能很大程度的方便到消費者,當然也會使周邊城市的購車需求量一下涌入到大城市內,短時間內形成賣方市場。但最后肯定也會在供求關系中平衡下來,最后受惠也還是剛需的異地購車。
2.各種雜七雜八的其他費用 在4S店購車被坑全額保險、上牌費、加裝部件以及以后的指定保養等等已是行內的潛規則,但是面對這樣的霸王條款我們卻也無可奈何。這樣東一個價格,西一個價格的情況下,最后結賬的賬單分分鐘會多出好幾萬塊。但在新《辦法》下,只要經銷商敢胡作非為,保留好商家亂收費的證據,一切事情法庭見。
3.合格證 新《辦法》的第二章十六條明確規定了隨車附帶合格證的規定。合格證是什么?汽車上牌必須要合格證,沒有合格證就只能使用臨時牌照上路,并且不能辦理正式牌照!但對于許多4S店而言,他們往往并沒有那么多的流動資金去購入那么大批量的車,因此許多的4S店往往都會采取將合格證抵押銀行換取貸款!從而導致消費者往往不能立刻取得合格證,影響到上牌。更有部分消費者付完全款后,4S店因資金斷裂而倒閉,而銀行將合格證作為抵押物沒收后,導致車輛完全沒有辦法上牌。在新《辦法》實施后,相信該現象會得到緩解。
最后還是追述回最開始所說到的一點,三包問題!新《辦法》中較為明確的提到售后服務商的,也只有第二章的第十三條!可當中只說明售后服務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售后服務的技術、質量和服務規范,而真正的售后服務商到底是誰?現在沒有人能說清楚!而這樣不明顯的規定,也讓很多消費者甚至經銷商都摸不著頭腦!總之,三包問題一日未解,新《辦法》的所倡導的打破品牌單一制能否對消費者帶來好處而有待斟酌!但這更多的是經銷商的事,而7月1號以后,我們消費者終于可以挺直腰背的對各種的亂收費項目說不,值得點贊。